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50049号
原告(反诉被告):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凤凰路581号。
法定代表人:阮仁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立春,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7943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程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楠,男,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反诉被告)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工业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核工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晏立春,被告(反诉原告)中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核工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中铁公司支付货款17021048.55元及利息(以17021048.5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1日,核工业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铁标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一份,约定中铁公司向核工业公司采购钢材,数量合计16754吨,合计69830672元,该数量为暂定量,具体以实际结算为准。合同签订后,核工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中铁公司供应了符合质量标准的钢材,供货期间,双方对每月的供货金额均进行了结算并签署了对账单,中铁公司共计向核工业公司采购钢材总金额为17773296.09元。经核工业公司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中铁公司辩称:认可欠款本金,不认可利息,应当按照合同第2节18条活期利率计算利息。
反诉原告中铁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核工业公司支付未按期供货违约金3491533.6元。事实与理由:核工业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中铁公司向核工业公司发送了供货计划。核工业公司没有按照供货计划且经过多次催促仍拒不履行合同相关义务,按合同约定需向中铁公司支付违约金,最高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双方合同总金额69830672元,5%为3491533.6元。
反诉被告核工业公司辩称: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2020年11月21日、12月4日催货函中涉及的9.1条违约条款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双方也没有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双方签订的是铁标钢材买卖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19.1条约定了误期赔偿费,双方需要书面方式明确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至今中铁公司没有发送书面说明要求收取误期赔偿费。双方签订的合同19.2条,应当按照周1%计算误期赔偿费,从应付款中扣除,最高额为总价款5%。中铁公司反诉请求没有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反诉请求没有依据。中铁公司没有提供采购通知书,无法证明核工业公司已收到。催货函可以证明中铁公司没有按时支付货款,给核工业公司造成损失。中铁公司逾期付款在先,核工业公司也只有小部分逾期交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
2020年7月21日,中铁公司(买方)与核工业公司(卖方)签署《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汕汕铁路站前四标工程铁标钢材买卖合同(TBGC-02包件)》(合同编号×××),约定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卖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第TBGC-02包号(项目编号×××)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中铁公司向核工业公司采购螺纹钢等货物。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69830672元。到站单价均为4168元/吨。交货期为2020年7月至工程结束。合同条款13.4(1):供应期内物资到货并完成验收检验工作后,卖方按双方确认的收料数量、金额、品种、规格型号、日期,开具正式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进行结算。由买方在收到发票及付款申请书后30日内支付供应期内所供合格物资70%货款,90日内向卖方支付该批物资25%的货款。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该批货物质量保证期满后30日内,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时,按交验批次无息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13.4(3):如买方出现资金困难,卖方同意给予3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限期内不视为买方违约,且卖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14.3: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从物资交验合格之日计算。16.5:买方要求调整物资规格、数量或者交货地点的,卖方如需延长履约时间应书面申请,买方同意后执行。18.5:买方在付款宽限期满后,仍逾期支付货款(含质量保证金)的,买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利息),计算的基数以买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除此之外,买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若买方支付欠款的当天,卖方仍未书面主张该欠款之违约金(利息)的,则视为卖方放弃要求买方承担该欠款部分产生的违约责任。19.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19.2:除合同条款第16.6、19.1款约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物资货款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终止合同。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约定。
2020年6月29日,中铁公司向核工业公司发送《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汕汕铁路站前四标项目经理部物资供应站铁标钢材采购通知单》(以下简称采购通知单),盘条等货物共计1352吨,交货时间为2020年7月5日。
2020年7月16日,中铁公司向核工业公司发送采购通知单,盘条等货物共计2840吨,交货时间为2020年7月30日。
2020年8月11日,中铁公司向核工业公司发送采购通知单,盘螺等货物共计2120吨,交货时间为2020年8月20日。
2020年9月11日,中铁公司向核工业公司发送采购通知单,盘螺等货物共计1880吨,盘螺及螺纹钢交货时间为2020年9月20日至2020年9月30日,圆钢交货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盘条交货时间为2020年9月26日。
2020年9月28日,中铁公司向核工业公司发送采购通知单,盘螺等货物共计1900吨,交货时间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5日。
2020年10月10日,中铁公司向核工业公司发送采购通知单,盘螺等货物共计2000吨,交货时间为2020年10月20日至2020年11月15日。
2020年10月20日,中铁公司向核工业公司发送采购通知单,盘条货物共计35吨,交货时间为2020年10月22日。
2020年10月23日,中铁公司向核工业公司发送采购通知单,盘螺等货物共计2300吨,交货时间为2020年11月6日至2020年12月5日。
2020年10月29日,中铁公司向核工业公司发送采购通知单,圆钢货物共计30吨,交货时间为2020年10月31日。
2020年11月19日,中铁公司向核工业公司发送采购通知单,盘条等货物共计575吨,交货时间为2020年11月22日至2020年11月25日。
2020年11月30日,中铁公司向核工业公司发送采购通知单,盘螺等货物共计1200吨,交货时间为2020年12月7日。
2020年12月10日,中铁公司向核工业公司发送采购通知单,盘条货物共计35吨,交货时间为2020年12月13日。
2020年12月14日,中铁公司向核工业公司发送采购通知单,盘螺等货物共计4800吨,交货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5日。
2020年12月23日,中铁公司向核工业公司发送采购通知单,盘条货物共计70吨,交货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
2021年3月1日,中铁公司向核工业公司发送采购通知单,盘螺等货物共计3200吨,交货时间为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28日。
双方分别于2020年7月22日确认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7月15日结算数量483.612吨、结算金额为1974196.25元,于2020年8月18日确认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8月15日结算数量2485.506吨、结算金额10504591.79元,于2020年9月20日确认2020年8月16日至2020年9月15日结算数量131.46吨、结算金额为562823.58元,于2020年10月20日确认2020年9月16日至2020年10月15日结算数量1070.28吨、结算金额4526733.74元,于2020年11月16日确认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1月15日结算数量1325.346吨、结算金额5791460.5元,于2020年12月16日确认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2月15日结算数量938.218吨、结算金额4318046.05元,于2021年1月16日确认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1月15日结算数量988.706吨、结算金额4935444.18元。结算金额共计32613296.09元。双方均确认结算单价系浮动价格。平均结算单价为4393.47元/吨。
2020年7月22日、2020年8月20日、2020年10月23日、2020年10月23日、2021年1月6日、2021年1月22日,核工业公司分别向中铁公司开具金额为1974196.25元、10504591.79元、562823.58元、4526733.74元、5791460.5元、4318046.05元、4935444.1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共计32613296.09元。
2020年8月30日、2020年9月28日、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1月11日、2020年11月17日、2021年1月26日、2021年3月2日,中铁公司分别向核工业公司付款1380000元、2420000元、3000000元、504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付款金额共计14840000元。
核工业公司确认质保金752247.54元未到付款期限,在本案中并未主张。中铁公司认可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为2021年7月16日。
2020年9月22日,中铁公司向核工业公司发函催促供货,表示双方合作之后,核工业公司能够积极主动组织材料供应,基本上可以满足中铁公司现场施工需要,但在2020年8月11日,中铁公司曾下发钢材需求计划数量为2120吨,到货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1日,但最终到货数量仅为605.326吨。目前中铁公司施工现场进度较快,钢材需求数量较大,中铁公司近期下发2400吨钢材计划书,但核工业公司迟迟未发货,造成施工现场出现待料现象,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请核工业公司积极筹划,排出发货时期,在9月30日前,在仅剩的8天中,每天至少发货300吨(10车/天)左右钢材,以确保施工正常。
2020年10月6日,中铁公司向核工业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表示国庆前夕,中铁公司向核工业公司多次催货,但核工业公司一直无法履约,钢材供应数量严重不足,严重影响梁场施工,经洽谈后,核工业公司国庆期间仅供应2车铁标钢材,供货数量较小,无法满足正常施工,目前梁场已处于停工待料状态。请核工业公司2020年10月10日前安排业务人员到中铁公司项目部商谈近期钢筋供应事宜。
2020年10月13日,中铁公司再次向核工业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表示中铁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支付材料款之后,截止今日,核工业公司仍然没有持续正常供应钢材,造成施工现场出现停工待料的严峻形式,给项目部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请核工业公司指派业务负责人于2020年10月15日到项目部对接钢筋保供事宜。
2020年11月21日,中铁公司再次发送紧急催货函,称因核工业公司一直不能保证钢材供应,严重影响了项目的工程进度,造成施工现场多次出现停工待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中铁公司已及时支付钢材款,但核工业公司仍未履行约定将钢材供应到位,要求核工业公司立即采取措施保证钢材供应,否则将按合同9.1条约定要求赔偿10%的违约金。
2020年12月4日,中铁公司发送《关于催促核工业公司及时供应铁标钢材的函》,表示2020年11月19日发送的钢材计划通知单575吨,截止目前盘条HPB30012mm数量35吨仍未到达梁场,铁标螺纹钢仅供应389吨,铁标螺钢纹HRB400E18mm和铁标螺钢纹HRB400E20mm严重供应不足。要求核工业公司12月7日前将订单编号TBGC-2020-核工业-11-01)剩余铁标螺纹钢HRB400E18mm和铁标螺纹钢HRB400E20mm按时按量送至现场。及时安排2020年11月30日下发的铁标钢材发货计划通知单,计划数量1200吨,要求12月7日按时按量送至现场,否则将按合同9.1条约定要求赔偿10%的违约金。
2020年10月9日,核工业公司向中铁公司回函:贵部于2020年10月6日出的工作函我司已收,自我司中标贵部钢标钢筋项目后一直都在按合同约定供应钢材物资。贵部在国庆节前提报的十月份钢材采购计划,截止今日我司已供应了900余吨。按照合同约定贵部应该在9月30日前支付我司780万**材款,但只支付了242万元,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我司货款,导致我司支付钢厂的货款受阻,即便如此,我司也在多方筹措资金积极配合供应贵部钢材。望贵部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应付的540万元货款为盼。
根据中铁公司提交的进货明细表及双方对账单,核工业公司在第一次供货计划中,在约定期限内供货62.988吨,1289.012吨逾期交货;第2次供货计划中,在约定期限内供货511.132吨,2328.868吨逾期交货;第3次供货计划中,在约定期限内供货505.588吨,1614.412吨逾期交货;第4次供货计划中,在约定期限内供货941.82吨,938.18吨逾期交货;第5次供货计划中,在约定期限内供货195.02吨,1704.98吨逾期交货;第6次供货计划中,在约定期限内供货1325.346吨,674.654吨逾期交货;第7次供货计划中,35吨逾期供货;第8次供货计划中,在约定期限内供货420.42吨,1879.58吨逾期交货;第9次供货计划中,30吨逾期供货;第10次供货计划中,575吨逾期供货;第11次供货计划中,在约定期限内供货95.04吨,1104.96吨逾期交货;第12、13、14、15次供货计划中,没有在期限内供货,逾期供货数量分别为35吨、4800吨、70吨、3200吨。
上述事实,有核工业公司提交的合同、结算单、发票;中铁公司提交的采购通知单、函件、进货明细、对账单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当事人提举的其他证据不影响本院对上述事实的查明,本院不再一一列举。
本院认为:
核工业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的涉案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中铁公司认可尚欠货款17021048.55元,本院不持异议,对核工业公司主张中铁公司支付货款17021048.5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中铁公司逾期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核工业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因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且核工业公司并未证明其实际损失情况,故其主张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中铁公司应以17021048.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向核工业公司支付利息。
关于中铁公司的反诉主张,本院认为,核工业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依据合同约定,在逾期交货前书面告知逾期事由,亦不存在中铁公司要求变更供货数量、地点等情形,故依据合同有关逾期交货的约定,核工业公司应向中铁公司支付误期赔偿费。因核工业公司系持续供货,中铁公司未能证明核工业公司在每次供货计划中的逾期天数,根据其提供的对账单及进料单,仅能判断每次供货逾期时间至少一周,故本院按照一周进行计算,因平均结算单价要高于合同暂估价4168元/吨,中铁公司表示以4168元/吨进行计算,本院不持异议,故以每次供货逾期货款的百分之一计算误期赔偿费,核工业公司应向中铁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共计845256元。中铁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核工业公司逾期违约金额已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故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计算违约金并无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021048.55元及利息(以17021048.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反诉被告)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共计845256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被告(反诉原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原告(反诉被告)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3926元、保全费5000元(本诉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17366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琨琨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