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调 解

 

                      (2009)湖**初字第1599号  

 

原告:核工业井巷建设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凤凰路581号核工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小虎,京衡律师集团湖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方家畈村139之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6603172715。

本院于2009年9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核工业井巷建设公司与被告汪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汪利平尚欠核工业井巷建设公司货款380000元,定于2009年11月15日前给付190000元;2009年12月15日前给付190000元。

二、核工业井巷建设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7074元,减半收取3537元,由***、核工业井巷建设公司各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沈毓明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