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206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首***酒店(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寻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首***酒店(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31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首***酒店(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首***酒店(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首***酒店(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177元,减半收取2588.5元,由首***酒店(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熙
审 判 员 李 坤
审 判 员 ***
二○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俞 洁
书 记 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