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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某某酒店(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泰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206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首***酒店(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寻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首***酒店(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31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首***酒店(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首***酒店(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首***酒店(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177元,减半收取2588.5元,由首***酒店(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熙 审  判  员   李 坤 审  判  员   *** 二○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俞 洁 书  记  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