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4民初220号
原告:武汉市天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文兴路文兴花园3栋4-201。
法定代表人:张显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传荣,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蔡供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蔡姚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桥,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市蔡甸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汉阳大街775号。
法定代表人:张少瑞,该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
原告武汉市天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蔡供棉业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蔡甸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武汉市天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天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汉金
人民陪审员 吴克胜
人民陪审员 陈 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杨新辉
书 记 员 周 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