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天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大唐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天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鄂蔡甸执字第00385-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大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关南科持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天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文兴路文兴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显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天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23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市天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武汉市天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建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晓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