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天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随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天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4民初98号
原告:武汉随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天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随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天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武汉随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随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随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汉随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肖新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