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1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顺政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府前东街10号7幢701。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叶青,北京顺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骏马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双兴街3号。
法定代表人:门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远通盛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金关北二路2号院1号楼9层936。
法定代表人:樊香婷,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5号楼17层。
负责人:胡毅,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阳,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密云县东邵渠镇石峨村三区。
上诉人北京顺政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骏马客运有限公司、***、北京远通盛源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徐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0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顺政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顺政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顺政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顺政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海洋
审 判 员 高 贵
审 判 员 张清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清
书 记 员 屈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