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利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天利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崔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2民辖终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利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665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E区184室。
法定代表人:沈刚,执行董事。
北京天利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8民初38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天利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北京天利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某共同支付拖欠货款2,0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按照民事诉讼地域管辖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上诉人北京天利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因此被上诉人应当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属于管辖错误。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020年度赊销协议》由被上诉人(甲方)、上诉人(乙方)、原审被告***(丙方)、崔某(丙方)签订,该协议第七条载明“协议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XX街道XX村XX号XX幢XX区XX室。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本案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斌

审判员

虞恒龄

审判员

*琪

*宁宁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