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2民辖终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利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665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E区184室。
法定代表人:沈刚,执行董事。
北京天利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8民初38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天利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北京天利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某共同支付拖欠货款2,0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按照民事诉讼地域管辖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上诉人北京天利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因此被上诉人应当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属于管辖错误。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020年度赊销协议》由被上诉人(甲方)、上诉人(乙方)、原审被告***(丙方)、崔某(丙方)签订,该协议第七条载明“协议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XX街道XX村XX号XX幢XX区XX室。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本案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斌
审判员
虞恒龄
审判员
*琪
*宁宁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