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利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绥中县艺工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湖州南浔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2240号
原告:绥中县艺工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绥中县葛家乡盘岭村。
法定代表人:孙亦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凯龙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高喜林。
被告:北京天利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董大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侠,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恒,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孙喜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宇飞,男,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湖州南浔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总经理。
原告绥中县艺工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凯龙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利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南浔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绥中县艺工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四被告给付原告票据款100000元;二、判令四被告给付原告票据利息,利息自2021年9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8日,原告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从河南凯龙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处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汇票金额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20年9月23日,到期日为2021年9月23日。被告河南凯龙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利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的前手背书人。被告湖州南浔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出票人和承兑人。票据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遭拒,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首先,其公司与原告无任何合同及业务关系,原告无权向其公司主张权利。其次,湖州南浔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本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执行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湖州南浔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湖州南浔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本案应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州南浔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执行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双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审判员 田 裴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