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13062号
原告:湖南同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铜官循环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利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665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同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利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同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同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68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42元,由原告湖南同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潇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