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利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天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民初1872号 原告:北京**天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政府东侧***综合楼101室-2054(大城子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665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原告北京**天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艺公司)与被告北京***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 **天艺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1412.59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11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建筑材料,合同暂估金额为162000元,增加材料金额为9412.59元,合计171412.59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全部货物,但被告至今未付清全部货款。第三人***作为被告的代表及项目实际控制人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给付原告货款3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经询问,原告表示其在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据是被告的注册地位于门头沟区,原告未在门头沟区实际经营。被告表示其公司亦未在注册地实际经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391号北宫汇科技产业园1号楼1009-1010。为证实其主张,其向本院提交了实际经营地照片及租赁合同,实际经营地照片有***达公司标识,租赁合同载明:承租人为***达公司,租赁物位于北京市丰台区***391号北宫汇科技产业园1号楼1009-1010,租赁用途为办公,合同暂定租赁期为3年,从2021年8月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经质证,原告认可被告在北京市丰台区实际经营,但认为被告在何处经营与原告无关。 为便于诉讼,本院征询了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的意见,各方均表示如经审查,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同意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依据查明的事实,***达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依法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男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