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增建设有限公司

中增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晟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9民初4554号

原告:中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1262室。

法定代表人:郭非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华,女,中增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晟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祥光经济开发区B区1路南侧北二路西。

法定代表人:任永军,总经理。

原告中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增公司)与被告山东晟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中增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增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增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文 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何 琴
书  记  员   夏银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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