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9民初4554号
原告:中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1262室。
法定代表人:郭非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华,女,中增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晟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祥光经济开发区B区1路南侧北二路西。
法定代表人:任永军,总经理。
原告中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增公司)与被告山东晟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中增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增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增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文 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何 琴
书 记 员 夏银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