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930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中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126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增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2023年2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诉;
二、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19116号仲裁裁决已生效。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