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怡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6074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啸林,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怡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四村吴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
负责人:武博。
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18号院1号楼12层1203-1208室。
负责人:但清滚。
原告***与被告***、被告北京怡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9年4月13日19时41分,在北京市大兴区南西路与宏政路交叉口,被告***驾驶车牌号为×××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北右转时,适遇张绍华驾驶车牌号为京临×××电动自行车(车上乘坐原告)由东向西行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绍华当场死亡、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张绍华和原告无责任。经查,被告***驾驶的事故车辆系被告北京怡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有超额保险。现就各项损失的赔偿事宜,原告无法与被告协商一致解决,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9934.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 300元、误工费13 902.18元、护理费16 800元、营养费4500元、鉴定费4350元、残疾赔偿金203
970元、精神损失费12 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1
511.2元、交通费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因刑事羁押,未应诉答辩;被告北京怡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诉讼中,原告***以事故车辆(车牌号:×××)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用尽为由,撤回对被告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由于本案系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原以被告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在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现撤回对被告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的起诉后,本院管辖依据丧失,不再具有管辖权;结合涉案事故发生地及现有适格被告住所地,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邹 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岳佩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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