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4131号
原告:范诗春,男,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原告:乔云霞,女,195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原告:**,女,2004年10月20日出生,达斡尔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法定代理人:任某,女,1981年12月25日出生,达斡尔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博,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怡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魏永路北侧北京合众力源农业高科技有限公司院内1排105平房。
法定代表人:张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诗春、乔云霞、**与被告北京怡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范诗春、乔云霞、**以怡翔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0]第5239号裁决书。范诗春、乔云霞、**与怡翔公司针对同一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本院,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鉴于怡翔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2021)京0115民初3340号案件中一并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5民初3340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刘 杨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付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