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民初17041号
原告:杜某1,男,201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法定代理人:杜某2,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原告:张春祥,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原告:***,女,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以上三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啸林,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铁凝,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怡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四村吴园路**。
法定代表人:张建。职务不详。
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院**楼****
负责人:王磊,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1、原告张春祥、原告***与被告张铁凝、被告北京怡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1、原告张春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无法进入实体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惠卿
书 记 员 吕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