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怡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7573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啸林,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铁凝,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怡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四村吴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职务不详。

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18号院1号楼12层1203-1208室。

负责人:王磊,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张铁凝、被告北京怡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无法进入实体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李惠卿
书  记  员   吕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