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和平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和平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财保40号 申请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嘴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和平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桥路1号院三号楼17层20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01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和平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和平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予以保全。申请人****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和平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