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财保40号
申请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嘴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和平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桥路1号院三号楼17层20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01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和平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和平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予以保全。申请人****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和平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