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和平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和平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某某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2584号 原告:北京和平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桥路1号院3号楼17层2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和平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来***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向原告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并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和平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