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4民初1970号之二
原告:江西安利达幕墙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华东装潢建材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0607734278。
法定代表人:许文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恒,江西江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传昊,江西江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凯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南店村西用代码:91110114675068601U。
法定代表人:谢国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安利达幕墙门窗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凯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以已经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安利达幕墙门窗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华凯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江西安利达幕墙门窗配件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程其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熊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