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6356号
原告:***,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北京华凯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南店村西。
法定代表人:谢国荣。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凯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负担。
审判员 耿 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