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9民初63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邵书发,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申请人:万保军,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申请人:***,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申请人:**,女,199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申请人:北京新奥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畅大道14号院3号楼6层1单元62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申请人:北京新奥合力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前街1号3号楼2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森之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前街1号3号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邵书发与被申请人***、万保军、***、**、北京新奥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建筑公司)、***、北京新奥合力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拆除公司)、北京森之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之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京0119民初632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万保军、***、**、北京新奥合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新奥合力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北京森之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0万元的财产;查封了申请人邵书发名下,用于担保的房产。邵书发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邵书发房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邵书发以经本院调解,双方已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要求解除其名下用于担保的房产的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邵书发名下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