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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达顶丰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异844号 申请人深圳市中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路东方华都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36801L。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达顶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工业园4栋5层A-D与4-7轴B27(仅限办公),组织机构代码57000901-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2月30日出生,住址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04月05日出生,住址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开发区新昌东路158号和信商务中心A栋十二层,组织机构代码22774845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中协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等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9)粤0304执恢1203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中协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等材料。其中,《债权转让协议书》载明申请执行人已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涉案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深圳市中协商贸有限公司;公告材料显示以上债权转让进行了转让公告通知。另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达顶丰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单显示该公司已注销。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经债权转让,涉案债权已全部转让给申请人深圳市中协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对此已书面确认,申请人深圳市中协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深圳市中协商贸有限公司的变更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深圳市中协商贸有限公司为(2019)粤0304执恢120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 飞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