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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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104执1997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439号。

法定代表人:韩晓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开发区新昌东路158号和信商务中心A栋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黄燕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银川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解放西街209号。

法定代表人:许海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夏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书面申请撤销该案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宁夏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宁0104民初8064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永孝

审判员戴岩松

审判员陈璐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马立阳

书记员章继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