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5民初5730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贺兰县。
被告:**,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邵俊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计219元(实收219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闫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