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掌政镇资金物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4民初14206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被告: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昌东路和信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建。
被告:银川市掌政镇资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掌政镇银横西路
原告***与被告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掌政镇资金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2019年10月21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17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唐伟
书记员顾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