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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北京希达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1民初16632号
原告:***,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楼1号楼。
法定代表人:肖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颖,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希达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10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黄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洁,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诚通人力公司)、被告北京希达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希达监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诚通人力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颖、刘君,希达监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诚通人力公司和希达监理公司支付:1.2018年3月1日至3月31日工资3400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8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入职诚通人力公司,被派遣至希达监理公司工作。2018年3月13日,希达监理公司与***沟通调整其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但***不同意。2018年4月5日,诚通人力公司向***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现***要求诚通人力公司和希达监理公司支付2018年3月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诚通人力公司辩称,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的诉讼请求。2018年3月1日至12日,***旷工。根据希达监理公司的考勤制度,旷工3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诚通人力公司属于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2018年3月期间并没有工作,无需支付2018年3月工资。
希达监理公司辩称,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的诉讼请求。2018年3月1日,希达监理公司调配岗位。2018年3月1日至12日,***旷工。按照制度规定,旷工3天以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3月13日,***与希达监理公司协商调配岗位的事宜,但***不同意调岗。故希达监理公司于3月16日将***退回诚通人力公司。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2日,***入职诚通人力公司,被派遣至希达监理公司工作,岗位为监理员。后,双方续订劳动合同至2018年7月1日。合同中约定,***在诚通人力公司或用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诚通人力公司或用工单位有权对***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3月13日,希达监理公司作出《调配岗位通知》,内容有,因房山18-02-07地块X01#教学办公室等3项及18-02-03地块C01#商业楼项目(不包括商业楼)已完工,现通知***同志调配到北京新机场东航基地项目一阶段工程第Ⅳ标段项目担任监理资料员岗位,请确认是否同意。***签字表示不同意。
2018年3月16日,希达监理公司将***退回诚通人力公司。同日,诚通人力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确认书》,由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诚通人力公司于该日正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2018年4月5日,***收到该确认书。
另查,2018年4月27日,***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8年8月9日,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诚通人力公司支付***2018年2月工资差额2500元;2、希达监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驳回***的其他申请请求。***不服该裁决结果,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庭审中,希达监理公司提交证据1、《出勤表》,表中记载,***2018年3月1日至12日并未出勤。该证据证明***旷工的事实。***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主张其2018年3月至4月5日收到解除确认书前一直在房山项目部居住。诚通人力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希达监理公司提交证据2、工作人员手册中希达监理公司员工手册和希达监理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制度。员工手册中记载,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解除劳动合同。考勤休假制度中记载,一个月旷工3天,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主张没有见过。诚通人力公司认可以上证据的真实性。
希达监理公司提交证据3、《接受书》,内容有:“本人确定已阅读本公司《工作人员手册》,清楚了解手册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此手册的约束”。《接受书》上有***签字确认。证据4、《承诺书》,内容有,鉴于希达监理公司已向***告知希达监理公司业务涉及全国,***已充分知晓并理解监理工作的项目情况及工作需要。***承诺自愿遵守希达监理公司的工作制度,接受被派往外地项目履行监理职责。承诺书上有***签字确认。以上证据证明***入职时已知晓单位的规章制度,后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不服从工作安排并且有旷工的情况。***认可证据3和证据4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诚通人力认可以上证据的真实性。
本院认为,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同时,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三方同意仲裁裁决第一和第二条,本院不持异议。诚通人力公司和希达监理公司主张***2018年3月旷工并提交3月考勤表,***主张其一直在房山项目部,但并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诚通人力公司和希达监理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由于***2018年3月旷工,现***要求支付2018年3月工资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8年4月5日,***收到解除确认书,双方劳动合同解除。***2018年3月旷工一整月,根据诚通人力公司和希达监理公司的规章制度,诚通人力公司属于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要求诚通人力公司和希达监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二〇一八年二月工资差额2500元;
二、北京希达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判决结果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北京希达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5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媛媛
人民陪审员  胡长河
人民陪审员  杨俊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贺 建
书 记 员  王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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