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希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希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昌都市天康生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八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326执4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希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XX号XX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昌都市天康**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西藏昌都市昌都新区经开区X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希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都市天康**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的(2021)藏0326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监理费174000.00元。 执行立案后,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申请执行风险告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责任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于2022年4月30日之前支付100000.00元,2022年5月30日之前支付50000.00元,剩余案款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支付,直至付清为止。综上,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藏0326执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  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