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小民重字第18号
原告北京希达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86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成维,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希达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建设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确定的开庭同时间原告北京希达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希达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35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6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学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