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托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托普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4财保74号 申请人:***,女,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弥勒市。 被申请人:江苏托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金山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9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弥勒市。 被申请人:张云煜,男,200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托普工程有限公司、***、张云煜名下的财产在5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案外人杨X向本院共同出具了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函,以***、**按份共有的位***市××街道××公寓××号【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22)弥勒市不动产权第0××3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江苏托普工程有限公司、***、张云煜名下的财产。 二、准予对被申请人江苏托普工程有限公司、***、张云煜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人民币50000元为限)。 三、查封申请人***与共同担保人杨X名下坐落***市××街道××公寓××号【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22)弥勒市不动产权第0××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11月24日至2025年11月23日。 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余 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尹超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