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民初5187号之一
原告:南通际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双甸镇。
法定代表人:顾志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双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
法定代表人:吴文俊。
原告南通际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双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2021年10月15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际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际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06元,由原告南通际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管飒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孟良燕
书 记 员 陈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