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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民初1096号 原告: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清,德州陵城区陵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1层C25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