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顶呱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民初21131号
原告:北京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卸甲山村东南原修配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梵景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柏林,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杨山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大伟,女,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北京顶呱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院**楼**1801.
法定代表人:刘雪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北京顶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湖公司)与被告北京顶呱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呱呱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柏林、宗大伟,被告顶呱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云湖公司与顶呱呱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签订的《现场管理人员证书办理合同》于2020年5月14日解除;2.顶呱呱公司立即返还委托费用3万元;3.顶呱呱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7日,北京云湖工程监理站(后更名为北京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云湖公司)同顶呱呱公司签订《现场管理人员证书办理合同》,约定顶呱呱公司为云湖公司办理现场管理人员12本证书,费用为3万元,承诺证书真实有效。云湖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支付15000元,2017年12月19日收到证书后又支付尾款15000元。近期,云湖公司发现上述12本证书均系假证,顶呱呱公司严重违约,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云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委托款。
顶呱呱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云湖公司的诉讼请求。顶呱呱公司已将云湖公司委托的事项转委托给第三方北京xx**文化有限公司办理,并已向百年公司支付费用14400元。顶呱呱公司已将办妥的12本证书交付给云湖公司,完成了合同义务,交付的证书均为真的,云湖公司现在出示的12本证书与顶呱呱公司交付的不符。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云湖公司提交了《现场管理人员证书办理合同》、收据、交接单、证书复印件及查询记录。顶呱呱公司提交了《合作协议》、移交清单。根据当事人陈述和上述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7日,云湖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顶呱呱公司签订《现场管理人员证书办理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申报现场管理人员资质证书12本,费用共计3万元。甲方在签署合同之日起3日内支付15000元,乙方在通知甲方领取现场管理证书3日内,甲方应付请余款15000元。乙方需确保证书真实有效;证书出自山西建设委员会。合同签订当日,云湖公司给付顶呱呱公司15000元。
2017年12月19日,顶呱呱公司向云湖公司移交李某某(土建施工员)、师某某(电气施工员)、宋某某(水暖施工员)、刘某某(土建质检员)、裴某某(电气质检员)、赵某某(水暖质检员)、殷某(机械员)、郑某某(机械员)、肖某某(劳务员)、李某某1(劳务员)、马某(材料员)、郑某某(材料员)等12本人员资格证。当日,云湖公司再次给付顶呱呱公司15000元。
2019年3月8日,北京云湖工程监理站更名为云湖公司。
云湖公司提供的网站截图显示,在山西建设委员会官网输入上述12个工作人员身份证号,无法检索到对应证书。顶呱呱公司无法对此作出解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2017年12月19日交付给云湖公司的12本证书与云湖公司当庭提交的复印件不符。
云湖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庭审过程中当庭增加了要求确认本案合同已解除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云湖公司与顶呱呱公司签署的《现场管理人员证书办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现云湖公司已依约付款,顶呱呱公司却未举证证明其交付的委托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证书真实有效”,其交付伪造证书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云湖公司据此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委托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顶呱呱公司主张上述无法查询到的证书并非其交接的证书,但上述证书的查询并非根据证书号,而是根据人员身份证号,其无法合理解释未能在官网查询的理由,应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北京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顶呱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签订的《现场管理人员证书办理合同》已于2020年5月14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顶呱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北京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费用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北京顶呱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鲁雅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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