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1899

申请执行人北京云湖工程监理站,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卸甲山村东南原修配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3006835L

法定代表人樊景云,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526271801

法定代表人李兰涛,总经理。

北京云湖工程监理站与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18民初1236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前给付北京云湖工程监理站监理费及利息共计二十九万元。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二十五元(北京云湖工程监理站已预付),由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云湖工程监理站提起执行申请程序,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偿还监理费、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共计二十九万二千八百二十五元。本院于2019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17日向被执行人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传票,被执行人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17日、2019215日、20195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较少,已被冻结;被执行人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无机动车、无其他权益登记信息。本院到被执行人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26号查找被执行人线索,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处经营,亦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工商登记予以查封,以限制其变更法定代表人,并于201941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北京云湖工程监理站尚有债权292 825元未实现。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北京云湖工程监理站,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京0118民初12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士广
审  判  员   代祖勇
审  判  员   宿 航

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小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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