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舟山云谷联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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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903民初1998号



原告:北京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卸甲山村东南原修配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樊景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冬月、谢伯林,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舟山云谷联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麒麟街199号京汇广场3幢4层3-4-3。




法定代表人:李国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涛,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湖建筑公司)与被告舟山云谷联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谷联安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湖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冬月、谢伯林、被告云谷联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湖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云谷联安公司支付监理酬金22万元。事实和理由:云湖建筑公司与云谷联安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签订了京汇广场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合同(2018年4月20日案涉项目暂定名为中国云谷普陀港装饰装修工程),监理期限自2018年4月13日至2018年12月13日止,监理酬金47万元。云湖建筑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组织相关监理人员进场,于2018年4月20日组织召开第一次监理例会,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内为云谷联安公司提供监理服务。2018年12月13日监理合同到期,云湖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监理工作。云谷联安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第一次付款10万元监理酬金,第二次和第三次付款均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而是在多次催促下于2019年2月15日支付了15万元,至起诉时止共计支付监理酬金25万元,尚需支付22万元。




云谷联安公司答辩称,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云湖只履行了1/6的合同,云湖建筑公司的监理人员系自行撤场,装修工程重新启动之后云谷联安公司多次要求监理人员入场,但云湖建筑公司均未派驻监理人员入驻,监理合同到期后云谷联安公司重新聘请了监理公司,继续装修。云湖建筑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内未完成合同,应当结合其实际工作量确定云谷联安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具体工作量应由云湖建筑公司举证,仅凭合同无法证明其付出的工作量。云谷联安公司认为,已支付的25万元监理金完全可以覆盖云湖建筑公司的工作量。因云湖建筑公司监理人员的撤场,导致工程工期延误几个月,造成重大的损失,云谷联安公司并未追究其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云谷联安公司按照合同支付是不公平的。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云湖建筑公司工作量结算,多退少补。实际上,双方的争议在2019年已经解决完毕,云湖建筑公司同意云谷联安公司支付25万元监理酬金,款项已支付完毕。现云湖建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的监理酬金,违反诚信。请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云湖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京汇广场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合同》、监理日志、监理会议纪要、监理月报、收发文记录、工作联系单、每日例会登录表等证据以证明其按合同约定完成了监理工作。云谷联安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云湖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根据云湖建筑公司提供的2018-14号《会议纪要》记载,监理合同于12月13日到期,后期是否延续未定,从明日起监理工作结束。由此可以看出监理单位以监理合同到期为由单方结束监理工作,致使整个工程被迫停工。云谷联安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证明其重新启动装修工程并重新聘请了监理公司,云湖建筑公司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虽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关联性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综合认定。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3日,云湖建筑公司(原名北京云湖工程监理站)与云谷联安公司(原名北京云谷新城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京汇广场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合同》一份,约定由云湖建筑公司为京汇广场装饰装修工程提供监理服务,监理期限自2018年4月13日至2018年12月13日,签约酬金为47万元,合同生效后一周内支付监理费用10万元,第一次付款两个月后支付5万元,第二次付款两个月后支付10万元,第三次付款两个月后支付10万元,待工程结算完成后15日内对监理费进行结算并支付完毕。上述合同签订后,云湖建筑公司组织监理人员进场提供监理服务。2018年12月13日,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届满,云湖建筑公司安排的监理人员撤场。云谷联安公司共计支付监理酬金25万元。




本院认为,云湖建筑公司与云谷联安公司签订的《京汇广场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云湖建筑公司在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内根据合同约定提供了监理服务,履行了合同义务,云谷联安公司应支付相应的监理酬金。云谷联安公司辩称,云湖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擅自撤场,造成装修工程停工,不应再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酬金,本院认为,根据云湖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可看出,云湖建筑公司系在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就延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撤场,非无故擅自撤场,对云谷联安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云谷联安公司辩称,双方就监理酬金重新达成了协议,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舟山云谷联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监理酬金2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舟山云谷联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左雯洁

书记员蒋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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