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5501号
原告:北京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卸甲山村东南原修配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代云网版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云腾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代云网版权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何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