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9484号
原告:北京振宁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9号1幢3层305A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振宁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京孚徵慈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河西路19号23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京孚徵慈工贸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住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振宁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京孚徵慈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振宁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北京振宁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振宁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胡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