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能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能基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华盛达西溪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7828号
原告:浙江能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阅城新座1幢412室。
法定代表人:应海强。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华盛达西溪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村10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能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华盛达西溪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能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华盛达西溪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能基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能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635元,减半收取35317元,由原告浙江能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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