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筑港机场建设有限公司

伊春市富兴房屋建筑有限公司与北京筑港机场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711民初53号
原告:伊春市富兴房屋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全国,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3MA1AY50D33。
被告:北京筑港机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江,职务: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95YD2A。
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春柳,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659H。
原告伊春市富兴房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筑港机场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伊春市富兴房屋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春市富兴房屋建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北京筑港机场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春市富兴房屋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07.09元,减半收取计23,353.55元,由原告伊春市富兴房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庞志军
审判员  张桂芳
审判员  孙海波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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