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筑港机场建设有限公司

***与北京筑港机场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7民初7591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
被告:北京筑港机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东高村兴业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95YU2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北京筑港机场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合并审理。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与北京筑港机场建设有限公司均因不服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平劳人仲字[2021]2062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故应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7民初724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朱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