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曾某某与深圳东方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7民初25431号
原告:曾**,男,汉族,1987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洞口县,
被告:深圳东方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锦龙路万科红立方大厦1710-17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XJY07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3号楼(韦伯时代中心C座)1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8615288G。
法定代表人:光善红。
被告:**,女,汉族,1981年7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小毛,女,汉族,1971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门汉颖,男,汉族,1976年7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男,汉族,1975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被告:向建波,男,汉族,1969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桃源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20年3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8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