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63915

原告: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3号楼(韦伯时代中心C座)1111室。

法定代表人:光善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燕,女,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8664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原告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林峥嵘
审  判  员   刘佳欣
审  判  员   刘君婕

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