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63915

原告: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3号楼(韦伯时代中心C座)1111室。

法定代表人:光善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燕,女,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8664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原告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林峥嵘
审  判  员   刘佳欣
审  判  员   刘君婕

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