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8执3130号
申请执行人: 北京东方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3号楼(韦伯时代中心C座)1111座。
法定代表人: 光善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红燕,北京东方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5月3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公民身份证号×××。
本院在执行北京东方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因公司合同账目、合同等已不存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8执3130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案件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孟凯锋
审 判 员 王金鑫
审 判 员 李春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