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83130

申请执行人: 北京东方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3号楼(韦伯时代中心C座)1111座。

法定代表人: 光善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红燕,北京东方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53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公民身份证号×××。

本院在执行北京东方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因公司合同账目、合同等已不存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83130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案件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孟凯锋
审 判 员   王金鑫
审 判 员   李春荣

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