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4679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从,北京济***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德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C44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德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此案后于2022年3月3日向原告***开具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至今未交纳本案的诉讼费。根据相关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裁定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于原告***的起诉按照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康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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