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联达安交通科技股份公司

北京中联达安交通科技股份公司与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人民政府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6民初4198号

原告:北京中联达安交通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街56号院1号楼9层2-901。

法定代表人:丰云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设,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海军,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京日月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红螺东路15号1-5幢。

法定代表人:崔文合。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春,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利,男,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超,北京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联达安交通科技股份公司与被告苏海军、北京日月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中联达安交通科技股份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联达安交通科技股份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联达安交通科技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25元,由北京中联达安交通科技股份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苗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 官助 理 姬小楠

书 记 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