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6民初4198号
原告:北京中联达安交通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街56号院1号楼9层2-901。
法定代表人:丰云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设,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海军,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京日月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红螺东路15号1-5幢。
法定代表人:崔文合。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春,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利,男,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超,北京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联达安交通科技股份公司与被告苏海军、北京日月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中联达安交通科技股份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联达安交通科技股份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联达安交通科技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25元,由北京中联达安交通科技股份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苗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 官助 理 姬小楠
书 记 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