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诚兴盛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MA64N2RH2E,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平安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尚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06237725X6,,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金鱼镇***15社
法定代表人:**进。
本院在执行四川诚兴盛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尚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运用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方式向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发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并派员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6执3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正
审判员 程 鹏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