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优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扬中市晟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安阳优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02民初2262号
原告:扬中市晟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江州广场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安阳优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黄河大道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扬中市晟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优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原告扬中市晟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中市晟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中市晟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阳优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00元,由原告扬中市晟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安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