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优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诚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安阳优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382民初5019号
原告:浙江诚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浙江江南石化机械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85028956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优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黄河大道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32459247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诚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优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9346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当庭宣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断路器、保护器产品。2017年12月19日,经双方结算,截至2017年11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93465元,由被告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阳优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诚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93465元及利息损失(以59346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735元,减半收取计4867.5元,由被告安阳优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