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纳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纳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苏州某某宜居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执34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纳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N2YR8T,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西路综合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宜居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21LLPR32,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福运路198号常润大厦7F708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申请执行人***纳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宜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2)苏0508民初151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认,原告***纳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宜居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项目(市县区域)合作协议》、《中国**健***工程苏州城区旧楼改造、电梯加装项目联合施工合同》于2021年9月30日解除。被告苏州**宜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纳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5万元。被告苏州**宜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纳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纳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苏州**宜居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债权数额为252525元,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受理立案。 执行过程如下: 1.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及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2.执行中,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证券、车辆、户籍地、不动产登记等财产情况。反馈: (1)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案已于2022年8月9日冻结***工商银行、江西省农村信用联合社银行账户,同日冻结苏州**宜居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账户,以上冻结期限一年; (2)被执行人***名下支付宝账户无财产可供执行,苏州**宜居科技有限公司无支付宝账户; (3)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可供执行; (4)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微信)无财产可供执行,苏州**宜居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付通账户; (5)两被执行人名下未登记车辆信息; (6)两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公司注册信息; (7)两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8)两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财产可供执行; (9)两被执行人无社保财产可供执行; (10)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有少量存款,根据现公积金管理政策,暂无法执行,苏州**宜居科技有限公司无公积金财产可供执行。 3.现场调查情况: 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亦有执行案件,已因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委托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户籍地财产现场调查,未查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 综上,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费3688元执行到位0元,执行标的执行到252525元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执行函及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508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