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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某某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7735号 原告:刘文成,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5号1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建元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企业发展服务中心110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建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269。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山东坤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雀山四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北京通发宏达五金经营部,北京市丰台区***京开大厦负一层C01。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原告刘文成与被告北京***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元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建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坤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京通发宏达五金经营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翟 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