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7735号
原告:刘文成,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5号1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建元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企业发展服务中心110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建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269。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山东坤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雀山四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北京通发宏达五金经营部,北京市丰台区***京开大厦负一层C01。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原告刘文成与被告北京***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元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建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坤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京通发宏达五金经营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翟 欣
书 记 员 ***